快递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寄递安全:寄件人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通快递内部规定中明确列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否则,因此导致中通快递、快递服务组织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寄件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信息保护:寄件人承诺其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来源合法且已获完全授权,同意中通快递及其关联公司、快递服务组织(以下合称“信息处理者”)依本协议、《中通快递隐私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处理。为履行本协议、保障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者将在必要范围内依法处理信息,并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丢失。
赔偿责任:单票交寄物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快件,寄件人应当保价。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交寄物的申报价值;未保价快件,赔偿上限为人民币500元。赔偿范围不包括商业机会、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上述内容详见协议相应条款)
1.总则
1.1定义
(1)寄件人,系指委托寄送快件的一方。
(2)收件人,系指由寄件人指定收取快件的一方。
(3)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系指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拥有“中通”“zto”注册商标,从事快递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快递”)。
(4)快递服务组织,系指依据本协议实际提供快递服务、自主承担快递服务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本协议项下的快递服务组织特指经中通快递授权,使用“中通”“zto”等注册商标从事快递业务的快递营业机构。
(5)第三方配送服务商,系指与中通快递或其关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在超时自动转派等特定业务场景下,中通快递可委托该等服务商提供快件的取件或配送服务。
(6)保价服务,系指快递服务组织或第三方保价机构(“保价服务提供方”)提供的一项服务,即寄件人向快递服务组织交寄物品时申报物品价值,并根据申报价值支付保价费;保价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发生损毁、丢失的,保价服务提供方按照交寄物品的实际价值损失在申报价值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1.2协议组成、更新及生效
《快递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本协议正文、快递运单、《中通快递隐私政策》及中通快递官方发布的各类服务规则、通知等文件共同组成。寄件人在填写下单信息、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点击“下单”之前,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以加粗、红色高亮等显著方式标识的、可能涉及责任限制、个人信息处理及对寄件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如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中通快递服务。中通快递有权不定期更新本协议,更新后的版本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替代原协议,寄件人可通过中通官方线上渠道查阅最新文本。若寄件人不同意更新内容,应停止使用服务;继续使用即视为接受修订。本协议自寄件人提交订单并向快递服务组织交付托寄物品之日起正式生效。
1.3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揽收的寄件地址及收件地址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快递业务。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实名验证
寄件人应准确、完整、如实地填写快递运单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验证;寄件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证照及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验证。寄件人应当妥善保管前述账号、密码及验证码。寄件人同意快递服务组织记录、留存相关证件信息。通过寄件人的账号进行的全部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单、查询、支付、申诉等)均视为寄件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寄件人本人承担。
2.2订单信息
2.2.1寄件人应如实填写快件订单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托寄物的名称、性质、数量、声明价值,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与准确。若托寄物为信件,应使用标准信封或文件袋封装。
2.2.2寄件人应保证其系现场交付快件的寄件人本人,并确认是托寄物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对托寄物享有完整、无争议的所有权或独立处分权。若由第三人代为交付快件,则快递服务组织有权视该第三人已获得寄件人就本次寄递事宜的充分且有效的授权,该第三人的一切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均由寄件人承担。此外,本订单的下单人与寄件人应对订单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快递服务费用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3包装要求
寄件人交付的快件应包装完好、牢固,满足安全寄递需求。对易碎品、液体、气体等特殊物品,须采取足以防止破损、渗漏、爆裂的有效保护措施。如快件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快递服务组织有权要求寄件人更换或拒绝收寄;因寄件人拒绝更换或包装不善导致快件损毁的,快递服务组织不予赔偿,若因此造成快递服务组织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寄件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寄件人可委托快递服务组织代为包装,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收取相应的包装服务费。同时,寄件人应遵循绿色、适度包装原则,优先使用商品原包装或绿色认证包装材料。具体包装要求详见附件包装规范。
2.4寄递安全
寄件人承诺不得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中通快递内部规定中明确列明的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具体详见中通快递官网查询违禁品)。对于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应确保其交寄行为符合所有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数量许可、行政许可证件或检验检疫合格文件。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前述禁寄或限寄物品的,有权自行判断并采取退件、暂扣、移交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因寄件人交寄禁寄物品或违反限寄规定,导致快递服务组织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寄件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5开箱验视
快递服务组织有权对寄件人交寄物品进行开箱验视;对于无法判定内件属性的交寄物品,有权要求寄件人出具有效证明。寄件人不配合验视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不予揽收或退回已揽收快件。
2.6费用与留置
2.6.1寄件人应依据快递服务组织公示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计费规则、费率标准及付款时限,及时、足额支付快递服务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若寄件人选择运费到付服务,相关费用应在对应的现付标准基础上,额外增加人民币1.5元。如收件人拒绝支付该到付费用,则该费用仍由寄件人承担。因寄件人原因或收件人拒收等情形导致快件退回的,因此产生的退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寄件人承担。
寄件人选择保价、代收货款等增值服务的,应按照快递服务组织公示的标准或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增值服务费用。
2.6.2对于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的快件(抛货),计费重量取快件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计算公式:长(cm)×宽(cm)×高(cm)/6000))中之较大者。计费重量以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至少1位。
2.6.3寄件人逾期支付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6.4寄件人未按期支付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依约收取违约金,并依法对与欠费金额相当的、已控制的相应交寄物品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发生后,寄件人可在不超过七十日的留置期内履行支付义务以取回留置物品。留置期届满,寄件人仍未付清所有拖欠款项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法定方式处置留置物品。处置所得价款在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应返还寄件人 。
2.7价值申报与保价
2.7.1单票快件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寄件人应如实申报并办理保价。单票快件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0元的,如能拆分多个包裹,寄件人应拆分至每票价值30,000元以下分别交寄并分别保价。如因快件性质无法拆分,快递服务组织无法提供保价服务。文件类物品的单票快件保价金额上限为人民币800元。保价费计费方式及费率以下单界面公示的为准。寄件人未支付保价费的,视为未保价。
2.7.2寄件人在使用中通快递保价服务前应仔细阅读《保价业务规则》,并应知悉下列为不适用保价服务物品,具体请查询中通快递微信下单界面的《无法承保的物品清单》:
(1)三超物品;
(2)动物(生鲜除外);
(3)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能力的精密货品;
(4)无法核实其真实价值的货物,如文物、古董、有纪念意义的个人物品、二手物品、有价证券、票据、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艺术品等;
(5)建材、散装化工类货物;
(6)《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禁寄品。
对于前述物品,如寄件人通过更换、虚报物品品名等方式成功办理保价,则该保价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若快件在寄递过程中因快递服务组织的原因发生损毁、丢失的,快递服务组织将依据该票快件的实际价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2.8快件投递、验收与签收
为顺利完成投递,寄件人同意并应促使收件人同意,快递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如下方式完成快件投递、验收与签收:
2.8.1投递方式
为顺利完成投递,快递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与合理性的前提下,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投递快件:
(1)投递至运单名址,交付给收件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或放置在收件人默认的门口、柜子等位置;
(2)按收件人习惯的投递方式进行投递;
(3)投递至收件地址合理范围内的快递末端网点、驿站、代收点或智能快件箱;
(4)经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5)应寄件人或收件人临时要求改变投递方式(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6)根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抗洪救灾等政策要求,采取“无接触”投递等合规方式;
(7)快递服务组织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
2.8.2验收要求
快件投递后,收件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对于外包装破损或易碎的快件,建议当面开拆验收,核对内件与运单记载是否一致;
(2)对于外包装完好的非易碎件,可不开拆验收;
(3)对于非当面交付的快件(如投放至门口、快递箱、驿站等),收件人应通过录制视频等方式记录提取、开拆及内件查验的全过程,以备存证;
(4)若未按本条(1)或(3)款规定的方式完成验收,则视为快件已验收合格,且收件人确认投递服务符合约定。
2.8.3签收确认
寄件人或收件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对快件投递结果予以确认:
(1)当面签收(本人或授权代收人签字确认);
(2)在快递服务组织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电子签名或点击确认;
(3)快件按约定方式成功投递后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4)双方约定的其他有效确认方式。
2.9快件无法投递与处置
收件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的、收件人拒收的或非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两次派送未成功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退回快件或按寄件人明示的合理要求处理,相应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寄件人未明示快件处置要求且拒绝退件、不支付退件或处置费用或快件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按相关规定处置快件,处置后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与处置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寄件人。
2.10超区转派
为保障服务履约,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如因服务区域限制、运力资源不足或出现超时未取件、未派送等情形,快递服务组织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将订单服务转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合作配送服务商完成。该转派行为不视为快递服务组织合同义务的转让,其仍对本订单的全程服务负责。
2.11服务时效
快递服务组织为寄件人提供的快件送达时效,以中通快递官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官方渠道最新公示的服务时效承诺为准。该时效为预计时效,并非到件保证时间,实际送达时间可能因天气、交通管制、节假日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而合理延迟。
2.12查询服务
中通快递通过其官方网站、官方移动应用程序、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以及官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为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免费信息查询服务。
3.快件损毁、丢失的赔偿
3.1赔偿责任
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导致快件发生损毁、丢失或内件短少的,赔偿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已保价快件:保价的快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金额与快件内件实际价值的比例对快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将按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具体公式为:赔偿金额 = 实际价值损失 × (保价金额 / 实际价值)。
如保价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快递服务组织在保价金额内,按照快件的实际价值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价金额。
(2)未保价快件:按照快件的实际价值损失赔偿,若寄件人无法提供有效价值证明则赔偿金额为该票快件服务费的3倍,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3)下列物品仅在丢失时,方可适用保价规则进行理赔;若发生部分或全部损毁,则不纳入保价理赔范围,相关事宜需由寄件人与寄件网点另行协商处理。
①珠宝、金银首饰;
②水果、生鲜类物品;
③易腐易蛀品、易变质食品、散装农产品等;
④液体、膏体等不易固定形态物品或易碎品的;
⑤电视机、电脑显示屏等大型3C电子产品。
对于在二手用品、旧货品等非全新物品,如发生损毁、丢失或短少,将根据物品的实际种类、当前状况,并参照中通快递认可的折旧计算标准,核定赔偿金额。
(4)除外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快递服务组织对快件的损毁、丢失所产生的预期收益、利润、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3.2理赔时限
寄件人或其指定的索赔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快件损毁、丢失或内件短少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快递服务组织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并提供法律法规及快递服务组织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快递服务组织有权对涉事快件及包装材料进行检查。若权利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申请及完整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快递服务组织的相应赔偿责任即告免除。
3.3证明材料
寄件人或其指定的合法索赔权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有义务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用以证实索赔资格、损失事实及托寄物价值。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与授权文件:索赔权利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必要的授权委托书及包含保价信息的有效运单凭证;
(2)价值证明文件:能够证明托寄物实际价值的有效凭证,如交易合同、发票、付款记录或具有公信力的货物价值清单;
(3)损失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客观反映快件损毁、丢失或内件短少情况的证明,例如货物损毁报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或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快递服务组织将基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参考物品市场价值等因素对实际价值损失进行综合评估。若因索赔权利人未能及时、完整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损失事实、价值无法核实或无法确定赔偿范围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无法核实部分的损失,均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3.4理赔后剩余物品的处置
若寄件人要求返还剩余或已损毁物品,快递服务组织可以安排返还,但有权在赔偿款项中扣除该物品经评估的合理残值后对该快件损失进行赔偿。
若寄件人在收到理赔通知后未明示要求返还物品,或虽要求返还但不同意扣除相应残值的,视为寄件人放弃对该剩余物品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快递服务组织有权依照本协议关于“无法投递快件”的约定进行处置,且无需就此向寄件人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3.5理赔的终局性
寄件人或其指定的索赔权利人,针对同一票快件发生的同一的损失,有且仅能提出一次理赔要求。该次理赔一经完成,即视为对快件丢失或损毁事宜的全额、最终且终局的理赔。
3.6免责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快件发生延误、损毁、丢失或内件短少的,快递服务组织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损毁、丢失或内件短少的;
(2)因托寄物自身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损失的;
(3)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寄件人未如实申报托寄物信息、包装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
②因收件人迟延受领、拒绝受领、地址或联系方式错误等非快递方原因的;
③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4)快件妥投后48小时后,寄件人反馈托寄物发生损坏、腐烂、短少的;
(5)若快件的所有快递服务费用尚未被支付的;
(6)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
4.信息保护
4.1
寄件人承诺与授权
寄件人在此承诺并保证:其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与身份证件信息等)来源合法、准确,并已就个人信息的提供与处理,事先向所有信息主体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获得了其充分的、明确的授权;并同意中通快递及其关联公司、快递服务组织(以下合称“信息处理者”)按本协议约定、《隐私政策》(https://mtoc.zto.com/agreement/privacy-policy.html)的规定处理相关个人信息。寄件人及收件人可依据《中通快递隐私政策》查询、更正或撤回个人信息授权。若涉及跨境传输,信息处理者将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评估等程序。
4.2 信息处理的目的、原则与情形
信息处理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出于履行本协议、保障寄递安全与验证信息真实性、改善服务质量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及删除等处理活动。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现寄递服务核心环节,在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范围内,向提供支持的第三方合作服务商提供相关信息;
(2)当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机关有明确要求时,依法向上述有权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在达到法定或约定保存期限后,将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安全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4.3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信息处理者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与组织管理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损毁或丢失。
5.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5.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市青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包装规范【隐藏链接的内容】)
包装规范
1. 总则
1.1 包装是保障快件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完整、准确递送的关键因素。不当包装不仅可能导致内件损毁,还可能污损其他快件,并危及操作人员安全与公共安全。
1.2 牢固的包装应能承受长途运输中正常的碰撞、摩擦、震荡、堆压及气候条件变化,不致引发快件损毁。寄件人须根据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寄递路程及运输方式等,选用适当的材料和方法进行妥善包装。
2. 通用包装原则
2.1 安全运输原则: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有效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破裂、挤压、摩擦、震荡或温湿度变化导致内件漏出、散失、损毁或变质;同时避免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运输设备及其他物品。
2.2 便于操作原则:包装材料除适应物品性质、状态和重量外,须保持整洁、干燥、无污染及异味。外表面不得有凸出的钉、钩、刺等危险物,便于安全搬运、装卸和堆叠。
2.3 适度环保原则:应根据快件尺寸、重量及运输特性选择大小匹配的外包装及适量填充物。禁止不足包装(易导致损毁)与过度包装(造成材料浪费),并鼓励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包装材料。
3.包装材料的选择
3.1纸质类的寄递物品,厚度不超过1cm的纸质物品,使用文件封进行包装;厚度超过1cm且不易破碎、抗压类的书刊、样品等寄递物品,可选择包装袋包装。
3.2质脆易碎物品,如玻璃、光碟、灯饰、陶瓷等,此类快件必须在包装内部的六个面加垫防震材料,且每一件物品单独使用泡沫或其他缓冲材料进行包装。采取多层次包装方法,即快件—衬垫材料—内包装—缓冲材料—运输包装(外包装)。
3.3体积微小的五金配件、纽扣及其他易散落、易丢失的物品,此类快件用塑料袋作为内包装将寄递物品聚集,并严密封口,注意内包装留有适当的空隙。数量较少可使用包装袋作为外包装;数量较大可使用质地坚固、大小适中的纸箱作为外包装,并用填充材料填充箱内的空隙,使得快件在箱内相对固定,避免填充过满而导致内包装破裂引起快件散落丢失。
3.4重量较大的物品,如机器零件、模具、钢(铁)块等,此类快件先使用材质较软的包装材料(如气泡垫等)包裹,然后采用材质较好、耐磨性能好的塑料袋包装,或以材质较好的纸箱包装后并用打包带加固,还可使用木箱进行包装。若快件属易碎品,还须在外包装上加贴易碎标识以作警示。
3.5不规则(异形)、超大、超长的物品此类快件以气泡垫等材质较软的材料进行全部或局部(如两端等易损部位)包装。细长快件还应尽可能捆绑加固,减少中转或运输过程中折损的可能性。但若单件重量已达5kg,则无须将多件捆绑,以利于中转及搬运。若快件为易折损品,应在快件指定位置粘贴易碎标识。
3.6较大的圆柱形或原材料物品(如布匹、皮料、鞋材、泡沫等),此类快件可以先使用透明的塑料薄膜进行包裹,然后再使用胶纸对其进行缠绕包装;严禁使用各种有色的垃圾袋进行包装。
3.7特产类物品,如水果、月饼等,此类快件必须进行保护性包装,具体包装方法可因物而异,以既能防止破损变质,又不污染其他快件为原则。
3.8液态物品的包装(仅限全程陆路运输的非危险性物品,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10%的空隙,封盖必须严密,不得溢漏。若是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则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宜超过500ml。若容器本身的强度较小,则必须采用纸箱或木箱对快件进行加固包装,且箱内应使用缓冲材料填实,防止晃动或倒置搬运液体渗出污染其他快件,并在外包装上粘贴易碎标识。
3.9轴承内钢珠等会渗油的固体物品,此类快件必须满足液体类物品的包装要求,应使用衬垫和吸附材料填实,防止在运输过程因渗漏而污染本身运单及其他快件。 粉状物品(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状物品及进出口件除外,若快件的原包装是塑料袋包装的,还应使用纸箱加固作外包装,保证粉末不致漏出。单件快件毛重不宜超过50kg.若快件的原包装是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桶身两端应有钢带打包带。若快件的原包装是用玻璃器皿包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宜超过1kg。如容器本身的强度不够,则须用铁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装,且箱内应用缓冲材料填实。单件快件毛重以不超过25kg为宜。
3.10纺织类物品,此类快件可采用布袋、麻袋、纸箱包装。布袋的材料应选用坚固结实的棉布;麻袋的坯布应无破洞,具有一定强度,封口处应用封口机一次性封口。 若使用纸箱包装,必须对箱角及边缘用胶纸加固,确保其不会在运输过程中破裂。凡纸箱任何一边超过60cm,还需用打包带加固。若纸箱质量较差,还可在其外面套编织袋,以防止在搬运、装卸过程中造成部分丢失或损毁。
3.11精密仪器及电子产品类物品,此类快件应采用纸箱或全木箱包装,快件与箱壁应预留2cm的空隙,用缓冲材料填充。若使用纸箱包装,在检查完寄递物品后,如外包装有旧的快递运输或包装标识,须将其清除;如无法清除干净的,在体积允许的情况下,应将纸箱装入包装袋,或用包装箱重新进行包装,以避免旧的快件标识造成操作失误。 对于可以收寄的自身带电的电子类寄递物品,必须在征得寄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寄递物品自带的电池拆卸并与主体分离后方可收取;对于无法拆卸分离的快件不予收取,并向寄件人做好解释工作。
3.12胶纸中使用最多的是透明胶纸,用于对所收寄件人的寄递物品进行封固包装。除文件封和各款包装袋以外,其他类型包装的快件一般都需要用胶纸进行封固包装。对于外形规则类纸箱包装的快件,要求使用胶纸对纸箱上下表面进行“├┤”字形包装操作。
3.13使用透明胶纸沿着纸箱的中缝部位进行封粘,同时胶纸两端应沿纸箱两侧面放宽5-10cm,以便将纸箱的中缝两端开口处覆盖,同时做到压紧胶纸两端,使得胶纸和箱体充分粘合。 使用透明胶纸分别对纸箱的两侧缝口进行封粘。封粘要求先对纸箱一侧的侧缝开口进行封粘,同样胶纸应延长放宽5-10cm,同时做到压紧胶纸两端和胶纸中间部位,使用胶纸和箱体充分粘合。 在完成纸箱一表面的“├┤”行包装后,还需对另一表面进行封粘,具体要求如下。
3.14寄件人应当对交寄的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应当本着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以优化物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袋。对包装箱上使用的胶带、包装快件使用的填充物等也应遵循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的要求,确保包装符合寄递条件和绿色环保要求。如因寄递的快件包装不符合上述规范的标准,快递服务组织有权要求寄件人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寄件人承担;寄件人委托快递服务组织进行包装的,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收取相应的包装费用。寄件人对于寄递物品有特殊的包装运送要求的,应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费用。
4.快件包装注意事项
4.1禁止使用一切报刊类物品作为快件的外包装,如报纸、海报、书刊、杂志等;严禁使用各种有色垃圾袋和容易破损、较薄的类似垃圾袋的包装物。
4.2对于价值较高的快件采用包装箱进行包装,包装时应使用缓冲材料。
4.3对于一票多件的快件,如果是国际快件,因海关严禁寄递物品多件捆扎寄递,所以必须按照一票多件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如果是国内互寄快件,单票重量不超1kg,且每件快件外包装形状相同,体积最大的快件一侧面积小于运单的,可以多件快件放在一个大的纸箱中,同时必须在大纸箱快件上批注运单号码。凡是两件或两件以上合装的快件,必须要用放在一个大的纸箱中。例如有三个同规格鞋盒子一起寄递时,可将三个盒子放在一个大的纸箱中,作为一票快件寄递。
4.4对于重复利用的旧包装材料,均必须清除原有运单及其他特殊的快件标记后方可使用,以避免因旧包装内容而影响快件的流转。
5.处理场地快件包装破损及不合格包装的常见情况
5.1包装箱有2cm以上的破洞或有明显的撕裂,快件内件容易脱落或被损毁。
5.2快件的包装箱有水湿、油污现象。 外包装箱被压垮、折断,如纸箱包装的家用电器(零部件)的快件经常发生包装被压垮、折断。
5.3在搬运过程中,虽外包装完好,但能感觉到快件内容品之间有摩擦、碰撞,并伴有碰撞音或有异常已破坏的声音。
5.4快件外包装未损毁,但有异常的气味或强烈的刺激气味。 快件外包装为已使用过的旧包装物,表面留有旧运单、标签、地址等,或旧运单、标签、地址去除得不彻底。
5.5快件的外包装为海报或塑料等易破损包装物。
6.包装的注意事项示例
6.1绳索、带子,对于使用绳索或带子捆扎施封的包装,必须去除这些绳索或带子,使用胶带进行封箱。
6.2胶带,对于使用玻璃纸胶带、医用胶布施封的包装,应去除该施封胶带并使用专用胶带进行封箱。
6.3使用过的箱体,使用有压垮痕迹、有破洞及有油渍、水渍的使用过的箱子对保价标的物进行包装,应将其保价标的物或连同箱子一起置入合格之外包装内;对于可接受的使用过的包装,必须去除包装外侧所有标签、号码、地址信息及一切有可能影响操作人员识别的粘贴物品和信息。
6.4易破损材料,对于使用易破损材料作为外包装的保价标的物,如保丽龙箱、塑料等,应将其置入合格之外包装内。
6.5内件保护,收到包装好的物品时,稍加晃动,如能听到内件发出相互碰撞之声音,应向寄件人提出检查包裹要求,并建议寄件人使用足够的填充物,以适合长途转运操作,避免内容物相互碰撞破损。
6.6易碎物品,对于瓷器和玻璃制品,必须在包装内部六个面加垫防震材料,且箱体内每一件瓷器或玻璃制品必须单独使用泡沫或其他材料进行包装。
6.7小件物品,大量小件内容物零散置于包裹中,如螺栓、螺钉、螺母、钉子等物品,必须以麻布袋包裹后,再置入合格之外包装中。